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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私户打钱,请注意这些税收风险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5-19

企业能不能给个人账户打钱?这里大家先思考一下。

答案是肯定的,那企业为什么给个人账户付钱?凡事都要讲求一个事出有因,很多朋友问二哥,能不能给私人账户打钱,我首先都要问问出于什么原因?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更别说涉及到钱财,那更不可能随便来。

原因其实也很多,分红、报销、工资薪酬、个人给企业提供了货物、劳务、服务。这些情况下,企业都可能给个人账户打钱。

那么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各类款项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风险呢?

一、无法取得扣除凭证的风险 

钱是你企业的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为货币资金,你的资产支付出去了,资产减少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那么肯定你要么负债减少,要么所有者权益减少,所有者权益减少和分配利润无关的话,那肯定会体现在利润表的成本费用中去。

既然钱花出去是用于成本费用开支,那么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取得这些凭证一方面是会计核算的需要,你需要各种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凭证附件来记账,另一方面,你需要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来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那首先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性让人怀疑,另一方面所得税上也面临着无法扣除的损失。

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一方面很难要到扣除凭证,一方面对于不同业务取得什么样的扣除凭证很多人也比较模糊,而因此带来的税务风险也不容忽视。

那我们应该取得什么样的扣除凭证呢?

这个其实要根据支付款项的性质来决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对于向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支付款项来说。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我们要么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要么满足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凭借载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所以,要么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要么自制内部凭证。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自制内部凭证的使用问题,切记不能超纲。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对支付个人款项的扣除凭证取得问题开了一个方便之门,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支付方可以以内部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千万不要有这个方便之门而大行方便,随意乱用。

这里主要风险点在于对于个人按次还是按期适用起征点的问题,因为按次金额肯定小,按期金额大一些,如果用错了政策就会产生纳税风险,你所适用的扣除凭证不被税务认可而被纳税调整。对于个人按次还是按期这个问题上,目前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都是执行按次。

也就是说,企业支付个人款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每次超过500,就不能使用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了。而应该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

如果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可以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最典型的就是支付员工工资使用的工资表这个内部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风险

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可能都觉得必须这么做,但是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些项目款项,我们很多时候都没有这个意识,特别是有些取得了发票的款项,我们更不会产生代扣代缴的意识。这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纳税风险。

其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我们一对比,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候,除了对方是经营所得,其他都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那什么是全员全额呢?

全员全额申报,也就是说,不管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所以,不管你是支付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亦或是给个人分红你都应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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