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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7-17
01问:个人获得公司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5条規定,个体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补偿收益(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别的补助费),在本地去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之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3倍数额的部分,不划入当年綜合所得,独自适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02问:非居民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怎么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規定,非居民个体一月内获得数月奖金,单独依照本公告第2条規定计算本月收入额,不与本月别的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平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1个公历年度内,对每1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方法只容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03问:海外人员(包含港澳台居民)在境内持续定居“满6年”,从哪年開始算起?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規定,在境内居住总计满183天的年度持续“满6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之后年度開始计算,2018年(含)以前早已居住的年度一概“清零”,不计算在内。按此規定,2024年(含)以前,全部无住所个体在境内居住年限都未满6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是个体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要是有一次离境超出三十天的情况,先前持续年限“清零”,从新测算。
  04问: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获得佣金收入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3条規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获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扣减20%的花费后的余额,再减掉展业成本还有附加税费后,划入当年綜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这当中,展业成本依照不包括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平时预扣预缴时,对其获得的佣金收入,依照总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对比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时不扣除,待年度终结后汇算清缴申报时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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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报税做账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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