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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发生变更后,原来的债务债权还存在吗?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9-11-01
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急需资金,很难批准银行贷款,这个时候可能会向股东借钱来填补资本缺口,这时候股东是债权人,公司法人是债务人,当然也有可能向其他公司借款,那么,当公司变更时,原来的债权还存在吗?该如何应对呢?
一、公司形式上的变更
公司的正式变更包括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这是每个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指出,这些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前的债权债务,且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但变更登记后,特别是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应书面通知公司原债权人、债务人,以免产生误解和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此外,公司变更法人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法人变更的公司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即便新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的协议,签署的协议也只是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与债权人对抗。
2、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撤资的,即便法人变更,也应当对公司出资不足部分变更前的债务负责。
二、公司内容上的变更
1、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组织情况的变化也很容易理解,苏州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并不影响公司对债务的承诺。根据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后,公司应当继承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公司依法变更组织形式后,原公司将不复存在,但原公司债权债务不会因原公司缺席而自动消失。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确认组织形式变更后公司债权债务归属,避免纠纷。
2、公司股东变更
即便属于铁达公司和自来水股东,只要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务和债权仍将延续,公司仍将承担责任和债权。在签署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真实情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变更后如有未披露的企业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财务账簿未反映的对外欠款等)。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新股东可以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
原股东也可以通过内部协议与新股东就债权债务承担方式达成一致,但该协议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要做好尽职调查,明确双方利益,以文字、签字、盖章确认的形式,明确反映各自利益,避免后期相互抛锅的情况。
综上所述,无论公司如何变化,只要公司还存在,债务和债权的关系就会永远存在,即便公司不能继续经营,需要注销,也要通知那些有债务和债权需要清偿的人。因此,通过改变公司来抵消债务索赔的想法是不可行的。安全的解决办法是把公司经营好,让公司盈利,争取早日结清。
如果不太了解公司变更等相关信息,可以选择正规的工商代理机构,苏州易找房,可以帮助你快速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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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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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变更法人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法人变更的公司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即便新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的协议,签署的协议也只是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与债权人对抗。
2、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撤资的,即便法人变更,也应当对公司出资不足部分变更前的债务负责。
二、公司内容上的变更
1、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组织情况的变化也很容易理解,苏州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并不影响公司对债务的承诺。根据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后,公司应当继承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公司依法变更组织形式后,原公司将不复存在,但原公司债权债务不会因原公司缺席而自动消失。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确认组织形式变更后公司债权债务归属,避免纠纷。
2、公司股东变更
即便属于铁达公司和自来水股东,只要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务和债权仍将延续,公司仍将承担责任和债权。在签署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真实情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变更后如有未披露的企业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财务账簿未反映的对外欠款等)。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新股东可以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
原股东也可以通过内部协议与新股东就债权债务承担方式达成一致,但该协议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要做好尽职调查,明确双方利益,以文字、签字、盖章确认的形式,明确反映各自利益,避免后期相互抛锅的情况。
综上所述,无论公司如何变化,只要公司还存在,债务和债权的关系就会永远存在,即便公司不能继续经营,需要注销,也要通知那些有债务和债权需要清偿的人。因此,通过改变公司来抵消债务索赔的想法是不可行的。安全的解决办法是把公司经营好,让公司盈利,争取早日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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