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注销 > 苏州企业因为对方企业注销没取得发票,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苏州企业因为对方企业注销没取得发票,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1-12-10

提问:

因为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但是款项已经支出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侵权,请提供相关证明,可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关键词: 注销 发票 凭证 资料 合同 对方 公告 支出 项至第 原因
上一篇:在常熟琴川转登记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
下一篇: 苏州企业会计记账凭证摘要如何编写
咨询热线:18915720699(客服快速响应)
在线咨询:点击发起人工客服会话>>>
在线预约:点击即可人工预约服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