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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注销是否需要清算企业所得税?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1-12-11

注销税务登记是否要先清算所得税?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税务登记注销都必须先进行清算所得税,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什么是清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要进行税务登记注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什么情况下要清算所得税?

对于在第二点所述的第1、2种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二条进行了明确: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解散。合资、苏州、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苏州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苏州关系解散的。

2.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

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苏州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什么情况下不用清算所得税?

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注销前不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

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一般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除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苏州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其他仅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转移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企业发生的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苏州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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